起重机作业中的安全要求是什么?
发布时间:
2022-01-24
(1) 司机应集中精神操作,密切注视周围情况,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。 (2) 有下述情况之一时,司机不应进行操作: A 超载或物体重量不清。如吊拔起重量或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体,及斜拉斜吊等; B 结构或零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,如制动器,安全装置失灵,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,钢丝绳损坏达到报废标准等。
(1) 司机应集中精神操作,密切注视周围情况,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。
(2) 有下述情况之一时,司机不应进行操作:
A 超载或物体重量不清。如吊拔起重量或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体,及斜拉斜吊等;
B 结构或零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,如制动器,安全装置失灵,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,钢丝绳损坏达到报废标准等。
C 捆绑、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,货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等;
D 工作场地昏暗,无法看清场地、被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等。
E被吊物体上有人或浮置物。
(3) 扳转或推拉控制器的手轮或手柄时用力要均匀,逐级变换挡位。
(4) 正常运转过程不得利用限位开关,紧急开关及反接制动停车。
(5) 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机构的制动器。
(6) 开车及升、降物件前,必须鸣铃报警。操作中接近人时,亦应给予断续铃声报警。
(7) 吊运时,吊物不得从人的上空通过。
(8) 吊钩上升或下降时,钢丝绳应位于卷筒和滑轮绳槽内。吊钩下降到最低工作位置时,卷筒上的钢丝绳必须保持2圈以上。
(9) 操作应按指挥信号进行。对紧急停车信号,不论何人发出,都应立即执行。
(10) 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量时,吊运前应检查制动器,并用小高度,短行程试吊后,再平稳地吊运。
(11) 起重机运行中,发生机件损坏等故障,应放下所吊物件,拉下闸刀开关,报告领导组织检修。不得在运行中进行维修。
(12) 起重机运行中,遇到突然停电时,应把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扳回零位。吊钩上吊有物件时,应在重物下方的危险范围,作围栏和标示,禁止人员从吊物下面通过。
(13) 严禁司机操纵起重机与同跨起重机碰撞,同一轨道各起重机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米。
(14) 两台起重机协同吊运同一物体时,钢丝绳应保持垂直,各台起重机的升降、运行应保持同步,各台起重机所承受的载荷均不得超过各自的额定起重能力。若达不到上述要求时,应降低额定起重能力至80%,吊运时,总工程师应在场指导。
(15) 在起重机分两层运行的场所,上层起重机工作时,下层起重机与它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1米,上层起重机的吊钩没有上升到极限位置时,下层起重机不允许通过或开到它的下面。上层起重机落钩时必须与下层起重机司机取得联系,得到回答信号后才能落钩。
(16) 轨道上露天作业的起重机,当风力大于6级时,一般应停止工作,并将起重机锚定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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